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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负责和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的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工作。研究拟订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梅州市区供排水、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做好机关日常工作,对各科(室)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局机关的财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重大会议组织、政务信息、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的协调和管理以及文电处理、综合档案管理、对外宣传报道、新闻发布、保卫、保密、机要、信访、接待等行政事务性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查办和催办工作;组织协调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编制水务法制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水务方面的管理、监督制度;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解释、备案、清理、评估;组织、指导、协调水务法制宣传,承办水务法制工作,负责普法工作;组织水务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水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局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协调处理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的执法工作;承担重大调查研究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工作;负责水利、农村水电、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项目的计划申报和资金审核以及建设投资、效益的综合统计工作;监督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费、堤防费、河道采砂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工作;协调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效益和资产的审计监督,指导水务系统的内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水利、农村水电、供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财务政策和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
  
  (四)水资源管理科。
  
  组织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河流(流域)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依法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拟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及其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水文部门配合,监督、管理江河、水库水量水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的调查评价,指导城市与农村供水水源规划、污水处理回用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负责水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指导、监督库区旅游工作。
  
  (五)建设与管理科。
  
  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性文件的审查、审批和上报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工作;组织对水利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江河河口及滩涂的治理与开发;监督指导本科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行业安全生产;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市管河道采砂权的审批,指导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指导水利基层组织建设。
  
  (六)水土保持科(挂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全市的水土保持规划、年度治理计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区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监测、预报并公告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审查、审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及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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