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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河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水务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主要江河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的活动和建设,由水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在河道范围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水务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海事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海事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由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国土资源部门凭取水许可证,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四)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分工。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水务部门按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亦应按职责分工,定期向水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和配合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五)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由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划出的梅州市区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方面的工作;按梅州市区的建设规划,新增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网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编制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互通情况,协调、配合和组织实施。
  
  (六)与电力部门的的职责分工。原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电站和农村水电的建设管理职能,仍由水务部门管理。今后农村水电站建设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业主负责建设管理。建成后实行厂网分开,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水电站水库的运用,原则上按设计文件执行。以发电为主的水库,汛期起调水位以上防洪库容及供水调度运用,由“三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汛期起调水位的变更和确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商“三防”指挥部确定;汛期起调水位以下的兴利库容运用中有关灌溉供水等水资源综合利用,由水务部门提出方案商电力主管部门确定;农村电气化按现行分工管理。
  
  七、附则
  
  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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