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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8、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拆旧腾挪的用地;
  
  9、其他经市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二)“三旧”用地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原地改造的,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属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建新地块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2、符合城乡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3、在2006年快鸟卫星影像图(或2007年spot5卫星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的;
  
  2、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5、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四、科学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一)开展全市“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如涉及“飞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该地块所在的镇政府负责调查。
  
  (二)依据“三旧”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结合摸底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要求,各镇政府组织编制《镇(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大纲》,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中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下简称《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政府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或修编“三旧”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指导“三旧”工作的开展。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专项规划》作局部调整或修改的,须报市政府批准。“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
  
  (三)各镇政府根据《专项规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当年“三旧”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经市“三旧”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由镇政府制定“三旧”改造方案并报市“三旧”办核准后由镇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由镇政府制定“三旧”改造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改造方案获省政府批准后,根据批准的方案分类办理供地手续。
  
  五、改革创新,加大支持鼓励力度
  
  (一)开辟“绿色通道”。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三旧”改造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设立“三旧”改造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强化跟踪服务。各部门要安排专责人员,指导和跟进“三旧”改造项目在本单位内的所有审批事项;按照省、市重点项目审批待遇,开辟“三旧”改造项目“绿色通道”,压缩工作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对影响后续审批和耗时较长的非关键资料按同步或后置审批方式处理。
  
  (二)适当提高土地开发容积率。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经营性用地改造在满足规划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由改造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三)加快完善用地手续及用地报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直接办理确权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按照土地现状(建设用地)办理征收手续,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四)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建设用地改造为农用地的,原建设用地可调整使用,并按改造为农用地面积的20%奖励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五)认真落实征地拆迁工作。市拆迁办向各镇(区)派驻“三旧”改造拆迁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和协调有关拆迁工作。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可在地价款及市(镇)财政对该项目所收取规费中按一定比例抵减。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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