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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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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三旧”改造项目在规划报建时可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三旧”改造项目属拆旧建新的,新建面积在拆除面积3倍以下部分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3、“三旧”改造财政收益部分封闭运作,用于“三旧”改造项目财政贴息、“三旧”改造工作奖励资金及建设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
  
  4、经所在镇(区)上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不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在“三旧”房产内发展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区域总部、研发设计、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在办理房产转功能时,只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调整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规模。“三旧”用地改造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原则上用地面积城区不低于25亩、镇(区)不低于20亩。
  
  (八)适度增加商业建筑比例。“三旧”改造用地为商住用地的,根据“三旧”改造规划,经“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商业建筑比例。
  
  (九)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各镇区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除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十)落实大区公建配套建设。“三旧”用地因城乡总体规划调整而改变用途为大区公建配套用地的,由市(镇、区)财政进行收购或置换,并加快公建配套建设。
  
  六、强化考核监管,加大宣传力度
  
  将各镇(区)推进“三旧”改造的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纳入镇(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在“三旧”改造市财政收益部分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对照本意见,对各镇(区)“三旧”改造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进行报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镇政府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镇(区)内“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成效和经验进行总结,市“三旧”办汇总后专题报省政府。
  
  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利用“三旧”改造发展服务业的重点区域、领域及相关扶持政策,激发社会各界对“三旧”改造的关注和参与热情;要及时总结在创新改造模式、强化市场配置、筹措改造资金、处置历史问题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以及通过“三旧”改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城乡建设布局、拉动投资、增加产出和税收、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的成效,为加快“三旧”改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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