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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的通知》,加快推进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推动深圳保险业科学发展,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深圳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
  
  (一)发展方向。当前,深圳市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综合配套改革。作为全国保险业的创新发展试验区,深圳保险业要充分利用各方面的有利因素,更好地发挥改革创新、示范探路的作用。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将更加紧密合作,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使其成为中国保监会和地方政府合作的示范区、商业保险全方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试验区和全国保险业改革创新的先行区。双方将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支持和推动深圳保险业在以下三个方面改革创新:一是支持和推动对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大局有重要意义,在保障经济运行、服务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改革创新。二是支持和推动对全国保险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符合市场化方向和保险业发展规律,与深圳的城市特点和优势结合紧密的改革创新。三是支持和推动对深化香港与内地保险合作,有利于促进香港繁荣稳定和提高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改革创新。
  
  (二)目标任务。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三大功能,努力构建适应深圳城市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济风险防范网、民生改善服务网和社会安全保障网,推动深圳保险业在更高层次和更宽领域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为深圳建设“民生幸福城市”作出积极贡献。在全面服务大局的同时,使深圳保险业实现科学发展,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人才队伍等方面领先;使深圳保险业更加充满生机活力,保险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深圳保险业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
  
  (三)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试点。配合国家新医改方案的贯彻落实,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投资医疗机构,并积极探索配套的新型医疗健康保险运作管理模式,满足群众对医疗服务和健康保险保障的多样化需求。
  
  (四)推动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完善相关实施方案,尽早在深圳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为完善深圳社会保障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快发展符合深圳人口特点的小额人身保险。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方便快捷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采取有效的参保模式,不断扩大对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广大来深建设者人群的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六) 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支持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市场细分因素开发有针对性的商业车险产品,扩大商业车险的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满足市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为完善商业车险定价机制积累经验。
  
  (七)进一步深化深港保险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保险机构在深圳设立中国总部、分支机构以及各类后台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深港两地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
  
  (八)积极探索保险监管创新。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下,充分利用深圳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研究借鉴成熟保险市场监管经验,积极推动深圳保险监管体制机制、方式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不断提高依法、科学、有效监管的水平,形成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良好监管环境。深化监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保险监管人才队伍。探索在深圳开展保险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试点。
  
  三、中国保监会的主要工作
  
  (九)加强对深圳保险业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把深圳保险业改革创新工作纳入保险业改革发展大局予以统筹考虑,加强组织领导。对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在全国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改革创新项目在深圳先行先试,并积极落实所需的相关监管政策。支持深圳开展保险监管创新。指导和推动深圳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对深圳保险业在产品服务、经营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改革创新给予鼓励和支持。积极引导各保险总公司把深圳作为各自系统内改革创新的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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