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为财政支出管理决策提供了科学、合理、量化的投资评审参考,是新形势下改革财政管理方式和强化财政预算分配管理的需要,是实现科学规范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我市自2007年初步建立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以来,经过三年的试行,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共评审财政投资项目512个,评审投资额达26.8亿元,审减投资额4.3亿元,有效节约了财政投资成本。但是,目前该制度尚没有在全市全面铺开,有的地方和单位重视不够,机制不完善,财政投资项目还存在资金浪费现象等问题。按照打造“民生财政、阳光财政、公共财政”的工作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快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要按照《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评审机制,加强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评审,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严格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凡财政性资金(含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做到先评审后编制预算,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项目预算,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拨付资金,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凡超标准、超规模建设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均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凡财政性资金(含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坚持先评审后招标的原则。拦标价未经财政部门评审,不得进行招标。 (三)强化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监管。财政部门要建立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跟踪监管制度,因特殊情况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对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工程决(结)算评审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竣工(完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评审申请,由财政部门评审机构进行决(结)算评审。项目决(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五)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评审工作。凡涉及财政性资金补偿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必须先经同级财政部门评审后,才能签订补偿协议;未经评审,不予补偿。 三、加强评审队伍建设,确保财政投资评审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增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吸纳工程造价、预算、技术、财会等方面专家,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各级财政评审机构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内部控制,确保评审质量。 四、强化督导检查,推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2010年,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将按照“执行力提升年”相关规定,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和市公路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附件: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