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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肇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肇府[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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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拓展合作空间和领域。加强与广佛地区产业对接,使肇庆成为广佛肇经济圈的投资热土。拓展合作领域层次,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多层面合作,努力在公共领域协调共治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旅游发展局、市公安局负责)
  
  (八)加强工作考核督查。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纲要》工作检查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实施《规划纲要》办公室负责)
  
  三、加快园区建设不断扩大招商引资
  
  (九)全面加强产业园区建设。按照建设成为国家级高新区和尽快实现产值5000亿元的目标,加快肇庆高新区建设和发展,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把肇庆高新区打造成为央企、省企扩张发展的重要基地。加快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提高产业承接能力,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十)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继续创新招商机制和方式,瞄准大企业、盯住500强,加强对港澳台、美欧、日韩、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招商。强化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力争引进重大项目和实际吸收外资取得更大突破。(市外经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十一)认真抓好“双转移”工作落实。继续实施省“双转移”战略,加强与珠三角核心区的联系沟通,积极承接优势产业转移。继续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发展劳务经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着力谋划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十二)积极谋划重大项目。做好“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筛选储备。争取国电大旺热电联产等项目尽快获得国家核准,力争肇庆核电及核电装备制造业进入国家“十二五”规划,推动封开抽水蓄能电站进入省和国家的建设规划,争取端砚文化特色产业集聚园、肇庆新港综合物流产业园等项目纳入省落实《规划纲要》的专项规划。积极谋划建设一批规模超百亿、带动能力强的工业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重点项目办、市外经贸局负责)
  
  (十三)加快建设重点项目。落实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全力以赴抓好在建重点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二广高速公路三水至怀集段等一批重点交通项目建成通车。全面铺开珠外环高速公路四会黄岗至花都花山段等高速公路建设。积极配合建设广佛肇城际轨道肇庆段、贵广和南广铁路肇庆段等重大交通项目。〖cx2〗(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城乡规划局、市重点项目办负责)
  
  五、继续扩大内需促进消费
  
  (十四)有效扩大消费需求。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全面落实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及以旧换新政策,扩大家电、汽车、住房、旅游、信息服务等重点消费,发展教育培训、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消费。继续推动“肇货北上西进”,鼓励支持出口企业拓展内销市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发展局负责)
  
  (十五)促进投资持续增长。全年计划安排重点建设项目115项,年度计划投资220.8亿元。争取更多项目进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和省重点项目计划,争取国家、省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和财政性扶持资金。高度重视和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激活民间投资。优化投资结构,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技术改造、生态建设、改善民生等领域。(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十六)力促外贸出口稳步发展。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调整出口贸易结构。全面落实外贸出口扶持政策,支持企业抢抓订单,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巩固扩大传统市场,积极拓展新兴市场。努力培育自主出口品牌,增强出口竞争力。(市外经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六、切实加快宜居城乡建设
  
  (十七)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开展“城市建设年”活动,高起点、高标准推进城市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严格规划控制,提高规划执行力。加快“东扩南连”步伐,形成“东西呼应、南北互动”大城建格局。加快我市绿道网建设。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市政设施向鼎湖辐射延伸,推进市区一体化发展。大力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工作,用足、用好、用活“三旧”改造政策,加快推进龟顶新城项目等一批“三旧”改造试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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