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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枣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办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建立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档案。各区(市)教育局和普通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含电子档案)。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综合评语以及初中阶段发展的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等内容。从2008级初中学生起,市教育局制定统一的初中学生成长档案格式规范,研发配套电子管理系统。各区(市)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初中学校学生成长记录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监督指导,保证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过程规范、公开公正,并将所属初中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纳入对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的考评内容。
  
  二、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初中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取代单纯以中考成绩为依据录取新生;全面实行在评价基础上将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继续推行多种方式录取新生;进一步扩大高中招生自主权。
  
  (一)以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从2007级初中学生开始实行学业考试;自2010年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取代原招生考试,初中学校不再另行组织毕业考试。
  
  (二)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为主,同时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或限定条件。凡报名参加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的学生,其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总评等级必须达到c(含)级以上。
  
  (三)普通高中继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招生录取。普通高中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级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参考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情况、学生标志性成果、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录取,保证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在录取时占有相当权重。高中学校负责对第一志愿报考本校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核定(一是毕业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结果,二是初中三年取得标志性成果的证明材料),核定结果向考生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门审查备案,作为录取的依据。
  
  1.优质高中自主招收推荐生。对办学水平高、有特色、在我市能起示范作用的优质高中,经区(市)教育局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可在学校招生总数中安排一定比例,由学校自主招收推荐生。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校,要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优质高中自主招生的比例,要逐步达到招生计划总数的5%-30%。
  
  推荐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所报高中自主招生条件;学生在校表现突出,具有特殊专长,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总评等级为b(含)级以上;经普通初中学校校长、班主任及两名初三任课教师联名推荐并报招生学校审核考查同意。高中学校经核定公示后,报区(市)、市教育局备案。
  
  自主招生高中学校要加强推荐生录取管理工作,规范录取程序,逐步扩大推荐生录取比例。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布审查内容及程序,禁止采用单纯以文化课考试形式或以学生初中阶段参加各类竞赛获奖成绩为依据选拔推荐生。要建立推荐生选拔、培养的科学管理机制,采取面试与审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相结合的办法,对推荐生进行全面考查和选拔。
  
  2.招收指标生。各普通高中要将招生计划的半数以上作为指标生分配到相应的普通初中学校,并逐年增加。指标生分配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人数、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得分各占50%权重分配。指标生用于招收各普通初中学校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具体分配方法由各区(市)制定,枣庄三中指标生分配方案由市教育局制定并会同市中区教育局实施(择校生不享受指标生待遇)。为充分发挥招生指标分配对初中实施素质教育的引导作用,对指标生录取逐步减少限制条件;对录取指标生设限的,应以不同批次最低录取标准为设限标准。
  
  对在素质教育工作评价过程中或日常工作中有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违反办学行为规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学校,将减少指标生分配比例,直至完全取消其按照素质教育评价情况分配指标生的资格,同时按规定对该校负责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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