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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的批复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呈交的《关于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的请示》(沪疾控办〔2010〕18号)我局已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自批复之日起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委任郭常义同志为质控中心主任。
  请你单位和郭常义同志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质控中心副主任、质控专家组成员、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的聘任及办公设备的配备,并于40日内将前述事项上报我局。
  我局为促进质控中心的科学发展,特制定《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见附件),一并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规范
  第三章  质控规范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的质控中心是指在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所开展的技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外省市在沪开展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外省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开展技术服务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三)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质控中心的设置和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批准成立的质控中心予以公示。
  
  
第二章 组织规范

  
  第五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质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并负责质量控制的实施;
  (二)定期发布质量控制督导方案和结果;
  (三)定期上报《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
  (四)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拟定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
  (五)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分析,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资料库;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质控中心由主任、副主任、质控专家组和质控管理秘书处组成。
  质控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干事若干,由主任决定聘任。干事不属于质控中心成员。
  
  第七条 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重大事项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质控中心设主任1名,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当出现主任调离等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时,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另行推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质量控制工作;
  (二)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工作,能熟练掌握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主任全面主持质控中心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质控中心组成人员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批准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
  (三)负责批准质量控制督导方案;
  (四)负责审核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草案,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负责审核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报告,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六)负责审核签发《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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