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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精神,现就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所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提供添加汽油服务的社会经营性加油站、内部加油站、农村加油点等)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任务,确保汽油油气排放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以下简称“三项标准”)规定的要求;力争我市每年回收汽油达到8000吨。
  
  二、工作计划及要求
  
  (一)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计划。
  
  1.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
  
  调查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财政奖励办法,落实奖励资金;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和环保验收方案;组织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培训,制订油气回收宣传计划,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宣传活动。
  
  2.示范工程建设阶段(2010年4月)。
  
  选取中石化杭州石油分公司或中石油杭州销售分公司3座加油站、5辆油罐车、1座储油库进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试点,使之成为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示范工程。
  
  选择1座汽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为今后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工作积累经验。
  
  3.治理改造阶段(2010年5月-2011年6月)。
  
  全面启动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要求新建、改建的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新增的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设施。
  
  油气回收治理改造项目完工后,按照国家“三项标准”和《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等规定进行验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安装的油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要求。
  
  1. 位于杭州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距离民宅建筑50米以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凡汽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接口;治理后仍不达标或影响居民生活的加油站必须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
  
  2.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不得发包或转包给不具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或制造的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器企业;防爆电气改造所采用的产品必须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规定,并取得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改造工作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工程应在不影响本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正常用油造成影响;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
  
  5.中石化杭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杭州销售分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落实资金保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其他加油站自行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属地环保局(分局),由属地环保局(分局)报市环保局汇总后转送相关部门备案。
  
  6.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工程未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各加油站和储油库法定代表人、油罐车所有人等业主单位向属地环保局(分局)报送改造方案书面资料1份、电子光盘6张,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发改、规划、安监、消防、环保、质监、车辆管理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通审批绿色通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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