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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10年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诊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开设肠道门诊是我市预防和控制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流行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肠道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在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中起着关键作用。为防止我市发生重大肠道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市卫生局决定全市各相关医疗机构从4月1日起准时开设肠道门诊。具体要求如下:
  
  一、2010年全市各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开诊时间为4月1日至10月31日,要求全天24小时开诊。
  
  二、除指定全年开诊的肠道门诊外,各医疗机构肠道门诊于10月31日停诊。在此之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停诊。需要暂停肠道门诊和不能实施24小时开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卫生局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对于不能实施24小时开诊或暂停肠道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制定疏导方案,确保群众能够便捷就医。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以及《北京市肠道门诊工作要求》(见附件1),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设有感染性疾病科的一级医院开设肠道门诊。在此基础上,结合辖区内人群分布、医疗机构布局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其他医疗机构开设肠道门诊的数量、布局、性质(专区、专室)及开诊时间。
  
  四、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肠道门诊工作,合理调配人员,储备充足物资,配置相应设施,确保肠道门诊按时开诊。加强规范化管理,认真进行腹泻病人的登记和筛检,对就诊病例的大便悬滴率、便培率要求达到100%,口服补液盐使用率达80%以上,严格抗生素的管理和使用。患者信息应在24小时内全部录入肠道门诊早期监测预警系统,对录入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各区县疾控中心加强对录入信息的质量控制。
  
  五、各区县卫生局要在4月1日前成立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小分队,在4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肠道门诊开诊后的检查。5月10日前,将小分队人员名单、值班电话、肠道门诊开诊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疾控处(传真:83560323,jikongc@bjhb.gov.cn)。
  附件:1.北京市肠道门诊工作要求
  2.区(县)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诊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肠道门诊工作要求
  

  
  一、肠道门诊场所要求
  (一)肠道门诊应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的独立区域,与普通门(急)诊相隔离,并应设有醒目的标志。
  (二)肠道门诊必须与发热门诊完全分隔,门诊入口应有醒目标志。
  (三)病人就医与医务人员出入诊疗区域通道应分开、无交叉,各出入口应有醒目标志。
  (四)门诊内应明确划分污染、半污染和清洁区,三区应相互无交叉,并有醒目标志。
  (五)对病人进行诊疗的区域均为污染区,诊疗区域内应设有病人专用蹲式厕所、观察室、治疗室、化验室、挂号处、收费处、药房及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场所。
  诊疗区域内的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场所应有明显标志,每天至少清运一次,保持场所的清洁卫生,无污物遗撒、液体污物溢出现象。医务人员更衣室设在半污染区,半污染区域内应具备污染衣物收集盛放容器、手消毒设施,便于医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诊疗区域时的消毒隔离操作。
  工作人员休息室应设在清洁区。
  
  二、通风、排风
  肠道门诊空气气流必须与发热门诊完全分隔,互不相通,具有通风、排风设施。
  
  三、人员配备要求
  (一)专区人员要求:肠道门诊固定医师至少3人(不包括兼职人员),其中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至少两人;固定护士至少4人,主管护师以上的至少2人;固定检验人员至少3人,主管检验师以上的至少2人;固定消毒人员2人。
  (二)专室人员要求:肠道门诊固定医师至少2人(不包括兼职人员),其中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至少1人。固定护士至少3人,主管护师以上的至少1人。固定检验人员至少2人,主管检验师以上的至少1人。固定消毒人员至少1人。
  (三)肠道门诊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所有肠道门诊工作人员必须经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并持有该中心发放的肠道传染病诊治及报告培训证明和笔记,方可在肠道门诊上岗,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四)处于怀孕及哺乳期的肠道门诊工作人员应暂时调离肠道门诊工作;工龄少于1年的工作人员不得到肠道门诊独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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