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机关,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局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一、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前来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二)首问负责人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要热情文明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协助办理的,应予积极协办;对协办不了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具体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具体承办人;若具体承办人因公因事临时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原因,并代为接收、转交,对接待的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员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办理事项及材料等相关信息。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协助,不得推诿、拒绝。 (五)首问责任人对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联系工作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六)首问责任人对需请示领导的有关事项,应予及时汇报但不能随意将责任推给领导。 (七)局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 (一)限时办结制是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二)局机关各科室根据职能职责承担办理的工作和服务事项,要在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对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界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提高效率、方便办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对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三)市卫生局限时办结事项: 1、对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 2、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向发文或部署机关报告。 3、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4、受理领导批转或直接的来信来访或投诉、举报等事项,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回复。 (四)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以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 (五)限时办结事项的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的次日算起。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补齐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补齐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标准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事项,应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告知原因,并告知延期办结的时限。 (七)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市委市政府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坚守工作岗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告知。 (八)局机关对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实行逐级监督、考评,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三、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一)前来局机关办理业务、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对局机关内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机关监察室负责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工作,并接受上级组织、社会各界和本机关内部的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除采取以上处罚措施外,还将进行诫勉、告诫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