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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强基层单位统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成立、变更或撤销时,以及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在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统计登记的工本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应配备统计人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接受统计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按统计法和有关制度要求,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按时报送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在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统计中介组织依法代理填报统计资料。 (八)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政府部门要设立或指定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充实统计人员,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各部门和中直、省直单位要根据有关统计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部门统计的业务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建立并完善对部门统计业务考评制度,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四、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推进统计信息化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根据统计调查和普查需要,配置相关设备,实施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成连通国家统计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全省统计业务信息网络。各乡(镇、街道)要配置并适时更新统计专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连接全省统计网络。 (十)开展数据库建设与应用。加快建设全省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和调查数据库;利用普查资料在省、市、县(区)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要按照开发应用并重、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等数据库,各级编制、民政、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用于各类数据库建设所需的基本单位登记和行政登记等资料。 (十一)改革数据采集处理方式。实施报表布置和填报、数据处理、信息发布的电子化、网络化。在全省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实行电子报表和网络系统直接报送、处理统计报表;按统计要求应通过互联网报送统计报表的统计调查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联网直接报送。推行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手持电子设备采集、传输统计数据。 五、重视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 (十二)完善服务业统计。省、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按照服务业统计要求,在统一核算原则下,全面执行本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物量指标、财务指标的统计与审核评估,负责施行服务业的全行业统计;加强现代物流、创意和动漫产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商贸业等新兴服务业和重点服务业统计。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门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十三)加强能源统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监测体系,做好节能统计监测工作;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列入考核的节能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节能主管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使用。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各耗能单位要加强计量器具配置和能耗计量数据采集,质监部门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监测系统。 (十四)健全社会与科技统计。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事业、劳动就业、妇女儿童发展、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等统计工作机制和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并将有关指标纳入对市、县(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开展全社会科技活动情况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统计调查。企业事业单位要重视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统计台账,准确反映科技活动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科技统计机制;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