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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六、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为统计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熟悉业务的领导干部,配齐配强班子;政府主要领导要重视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协调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严重失实的要实施行政问责。各地要支持国家统计局和我省各级调查队依法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统计部门开展各类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会同统计部门广泛开展统计和国情国力调查的宣传活动;驻闽部队和武警系统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密切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普查任务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确保质量,如期完成本系统管辖的普查工作。
  
  (十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要依法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在稳定统计机构和人员基础上予以加强。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省、设区市和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工作体系,增加力量,设置相应机构或配置专业人员。深化统计部门效能建设,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总结推广基层统计机构建设经验,建立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检查制度,制定并实施市县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统计干部队伍。
  
  (十七)提高统计工作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统计工作,积极为统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统计部门的常规统计业务与行政运行经费的预算标准,要与当地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相适应。各级政府、各部门新增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周期性普查、一次性大型调查经费,由各级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和人口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财政预算保障标准,并落实好基层普查人员报酬、补贴待遇。为保证各项普查调查任务的完成,对县级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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