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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9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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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9〕7号)等有关规定承担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二)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能源行业规划,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规范能源市场运行秩序,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负责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
  
  (三)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公布,协调或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四)关于盐业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拟订我省盐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我省盐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平衡协调全省食盐和工业盐产能和产销总量;负责对食盐专营工作和盐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承担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加强对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食盐专营和盐政行政处罚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将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定期报告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五)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为主承担。
  
  (六)关于水电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职责;省水利厅负责5万千瓦及其以下的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职责。
  
  (七)关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有关工业和内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负责,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八)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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