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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城乡建委
【发文字号】 穗建筑[2010]34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201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在《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发布的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原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作出调整,详见附件1。
  
  二、对原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诚信评价标准作出调整,详见附件2。
  
  三、原发布的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穗建筑[2009]1036号文)其余标准、要求不变。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2010年3月24日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分值

子项

评价标准

1

基准分

50

基准分

任何企业首次参加评价或年初加基准分50分

2

业绩

30

累计中标总额

最近2年内累计中标金额排名第1-10名的得30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28分;排名第21=30名的得26分;排名第31=40名的得24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22分;排名第51=60名的得20分;排名第61=70名的得18分;排名第71=80名的得16分;排名第81=90名的得14分;91-100名的得12分;101-150名的得10分;151-200名的得8分;201-250名的得6分;251-300名的得4分;300名以后有中标项目的得2分,没有中标项目的得0分。

3

纳税

得分

15

近2年度累计在广州地区或穗(含省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

前两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排名第6=10名的得14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13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12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11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10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9分;排名第101=150名的得7分;排名第151=200名的得5分;201-250名的得3分;251-300名的得2分;300名以后有纳税的得1分,没有纳税的为0分。

4

获奖奖项加分

 

最近2年内广州地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获奖奖项(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国家奖(包括鲁班奖、市政金杯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

其中银质奖每获一项加5分(参建单位3分),其余获奖每获一项加7分(参建单位3分)

广东省奖(包括金匠奖、省优良样板工程、省双优工地)

每获得一项加3分(参建单位2分)

广州市奖(包括市五羊杯、市优良样板工程、结构优良样板工程、市双优工地)

每获得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上一年度被广州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加2分

5

不良

行为

扣分

 

 

 

严重不良行为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20分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投标人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一般不良行为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10分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轻微不良行为

投诉事实不实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5分

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注:1、业绩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为准。如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则中标金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划分,联合体协议未注明比例的可以均分。
  2、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其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清零。
  3、每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报名三个月。
  4、在人民检察机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暂停投标报名2年。
  5、省双优工地、市双优工地作为单独序列计算获奖,与其他奖项分开计算。如同一个项目获多次省双优工地或市双优工地,可以计算多次省双优工地或市双优工地加分,但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6、对于施工企业市政工程专业排名,中标总额按照市政施工项目计算。
  7、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在穗省属企业在广东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的所得税项。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一、简述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是诚信综合评价的一部分,其评价权重占诚信综合评价总权重的40%。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由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和企业良好评价、企业不良评价组成,其中: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权重为40%,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权重为60%。
  
  二、工程评价
  (一)评价范围、标准、周期和计算。
  1.广州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报监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除因法定节假日、资金不足或其他原因停工外,管辖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广州市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标准》(详见附表2,由市质监站制定),管辖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广州市施工企业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标准》(详见附表3,由市安监站制定),对其至少每半个月分别进行一次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日期(见附表4)前,完成对其监督范围内所有正常施工工程的新一轮评价,并在完成内部审批后及时录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全部工程评价情况录入完成后,应在规定日期(见附表4)当日18时前将本批评价情况上报。上报时可评价而未被评价的工程,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应记录报广州市城乡建委备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赋予施工单位该工程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0分。
  3. 计算日18时前监督站上报进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的工程评价评分参与当日计算。施工企业所有正常施工工程的最新一次工程质量管理评价评分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评分的平均值分别为其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最终得分,计算日当日无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分别赋予水准分60分。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最终得分分别乘权0.4和0.6后相加为其工程评价得分。
  (二)工程评价规程
  1.工程责任质量监督员和责任安全监督员主持,按照上述规定的评价频率,对所监督工程的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评价应由两名以上的监督员共同进行,评价前不得预先通知施工单位。评价时,监督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交施工单位驻工地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企业保管于工地现场,另一份应在评价当日交监督员所在部门领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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