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城乡建委
【发文字号】 穗建质[2010]3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2010年3月24日
  

  
  
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已按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量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专项质量检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省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列席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进行分户验收:
  (一)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三)各户套内分项工程具备以下质量验收条件:
  (1)已完成套内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2)套内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所涉及的套内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4)套内分项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均符合要求;
  (5)水、电接通。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以住宅工程中每套住宅为基本验收单元,对各分项工程实体质量按照附表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2)门窗安装质量;
  (3)建筑外门窗节能措施与设计的符合情况;
  (4)阳台、露台、厨房、厕(浴)间、窗台的防水质量;
  (5)栏杆、护栏的整体安装质量;
  (6)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建筑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其它有关规定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合格的标准为:套内各分项工程达到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其中主控项目对应合格水平的α(错判概率)和β(漏判概率)不宜超过5%,一般项目对应合格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的。
  分项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外形尺寸改变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但必须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中注明。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使用时,还应向住户说明。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针对单位工程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附表二),成立分户验收组。
  (三)分户验收组以实测实量、检查观感质量的方式逐户进行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附表三)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附表四),并作出验收结论。
  (四)对户内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设计负责人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一)上签字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在每户住宅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附表五)。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对其进行核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