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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2.优化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完善校园各项管理制度,制订安全、卫生等应急预案,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培育蓬勃向上的学风校风,创造健康的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文明和文化建设,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坚持抓好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校园秩序。
  
  3.优化未成年人社会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捐赠或资助。鼓励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昂扬向上的文艺文化作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坚持开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网络、荧屏声频,严厉查处色情、暴力、反动网站,坚决打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扫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垃圾文化。加大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行为,督促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
  
  4.优化未成年人司法环境。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执法检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预防为主,打击惩罚为辅,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建立健全适应未成年人的捕、诉方式。探索开展社区矫正的有效方法,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
  
  5.打造未成年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将其打造成为向未成年人提供综合信息的服务平台。配套完善服务台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台窗口服务,认真对待和办理未成年人的合理诉求。建立健全后台支撑体系,形成有关部门协同办理机制。
  
  三、组织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未保委)要履行好牵头工作职责,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要求,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区县(自治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对乡镇(街道)、村社(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安排,确保有人干事,形成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社区)四级组织体系,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覆盖。
  
  (二)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按照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市未保委要实行专项工作小组制度,设立公益活动、综合保障、监督执法、教育工作和宣传工作等5个专项工作组,分别由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综治办、市教委和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专题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定期召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强化工作绩效考核。市未保委对成员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实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并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市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次,对没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投入力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把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市级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安排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项经费,区县(自治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并逐年增长。加大公益性青少年校外教育阵地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力资源投入,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内容分解表(略)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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