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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营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09〕2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搞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
  
  1.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2.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中心城人口的数量、分布等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东营区政府编制中心城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3.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住宅区开发建设规划或旧住宅区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预留充足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变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划,补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一般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4.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明确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及用地规模;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经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建设条件、规模审核同意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再向城乡规划部门报批,并及时将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中心城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住宅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建设时限以及无偿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作为住宅开发地块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本意见施行前已出让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2年未动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对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规划适宜的新建幼儿园用地或邻近幼儿园扩建用地。
  
  二、严把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建设关
  
  1.市教育部门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东营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和东营区政府编制中心城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和审核。
  
  3.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无偿配套建设。
  
  4.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应做到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幼儿园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投资未达到工程建筑造价25%以上的,对其住宅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幼儿园建成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配套幼儿园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5.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东营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中心城幼儿园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东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幼儿园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东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其他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中心城其他幼儿园由东营区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已规划未建设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或上交差价等方式予以纠正。对以擅自转让、出租等方式改变已建成幼儿园使用功能的,责令权属单位限期恢复幼儿园使用功能。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纳入资信评价体系。
  
  6.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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