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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 1.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东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接收管理,东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其他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负责接收管理,中心城其他幼儿园由东营区政府负责接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协助教育部门及时办理房产移交手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及时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3.住宅区配套幼儿园采取多元化办园模式。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编制部门要根据办园需要核定事业编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办的幼儿园,当地政府根据办园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4.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在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优质优价、按类收费的原则,合理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省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以创办分园的形式承办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 5.对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未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或未按规定承担配套建设费用的房地产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追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违约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中心城住宅区(不含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大学、东营军分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县区城乡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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