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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落实经费,保障工作 本次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按两级财政分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中列支。其中,主城区的工作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工作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负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足额拨付专项工作经费,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围绕我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在2009年度部分区县试点的基础上,在2010年度强力推进,到2012年度全部完成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二、基本原则 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既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登记关口,又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办理登记。 (二)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权属有纠纷争议,应解决争议后再确权登记。 (三)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房屋的规定。 (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实行零收费,不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 (五)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尊重历史、解决问题。 三、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两年基本完成,三年扫尾告捷的要求,对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2010年基本完成,2011年年底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100%。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主城区在2010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登记,2011年6月全面完成;主城区外的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其中2010年、2011年分别完成的登记发证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含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有现实流转需要的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主城区在2010年年底基本完成,其他区县(自治县)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全部工作应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应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统一安排具体实施进程,对于涉及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中转户农村居民的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应当优先办理。 四、组织安排 (一)市政府召开全市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大会或电视电话会议,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布置此项工作。 (二)市、区县两级政府参照我市解决“两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模式,设立有农业、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土地登记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具体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四)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农业、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督促。 (五)各区县(自治县)以国土房管部门现有力量为基础,充分动员组织力量,可抽调或聘用临时人员集中突击办理,要充分发挥乡镇、村、社组织和干部作用。同时,对具体从事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要做好业务培训,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目标考核,任务挂钩。 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将采取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约谈、问责等措施予以督促。 (二)加强督促检查。 一是建立工作进度报表制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二是市级部门不定期到各区县(自治县)检查指导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