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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卫生厅(加挂“福建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按规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本省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进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七)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拟订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拟订本省卫生工作重大政策,综合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工作;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事务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信息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指导全省卫生计划财务工作;规划和协调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统计工作,协调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工作。
  
  (三)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协助起草本省卫生法规规章草案,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督办医疗服务市场重大非法行医案件。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实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各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省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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