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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矿[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0年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09〕88号文件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的工作原则,督促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着力推进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安全整治工作,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度的工作目标是:
  
  1.实现全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稳步下降,尽力遏制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杜绝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2.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安全技术管理比较规范,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
  
  4.矿山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达到100%,主要提升设备、主要通风设备检测检验比例达到100%;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率、机械铲装率均达到95%以上,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分层分台阶开采比例达到98%以上;有关企业做好尾矿库在线监测工作。
  
  5.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20%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70%以上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力争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深化非煤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按照《2010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另行发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组织开展一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3.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抓好尾矿库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无主尾矿库的监管主体,做好无主尾矿库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依法闭库工作。
  
  (二)加强“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监管,严格源头管理,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1.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握新办矿山准入条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建设项目的联合踏勘,严格把握准入条件:一是矿山最小规模和开采年限必须符合省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二是矿山与周边居民、厂矿、电力线路、铁路及其它重要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露天矿山开采范围必须能形成正常开拓系统及满足台阶式开采的要求。
  
  2.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要求,充分发挥预评价的把关作用。矿产资源整合区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必须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完成,其它矿山建设项目也应参照执行。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联合踏勘和设立采矿权的依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应认真予以落实。同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质量要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报告,要及时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3.严格矿山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设计或方案确定的采矿方法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矿山的实际,矿山的开拓系统必须满足采矿方法的正常实施,矿山设备的选型、安全设施的配置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4.严格把握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要督促有关中介机构做好矿山建设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矿山开拓系统、采矿方法、主要设备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设计及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应予以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工作
  
  1.提高审查人员素质。审查人员要充分掌握国家总局20号令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省局对各市的发证工作将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择时举办相关的培训班。
  
  2.在审查资料符合性的同时,要注重对矿山现场的审查。对换、发证矿山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到矿山现场进行抽查,发现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问题错评漏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进行处理,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以换、发证。
  
  3.充分发挥矿山安全技术专家在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到现场进行审查的,应邀请专家审查为主,专家须在省局公布的专家库中选用。同时要提高专家的政策与职业道德水平,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培训;加强对专家工作的监管,发现不称职的专家,应及时停止使用或取消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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