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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委办[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0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结合我省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以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一步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提升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省船舶修造业既好又快安全发展。
  
  二、整治目标
  
  以完善分类监管措施、推进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通过一年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解决船舶修造企业中存在的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执行不严、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钢质船舶修造企业。
  
  四、检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并运行完善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现场监护等安全管理措施,并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内部管理方面。各类台帐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是否严格。生产厂区主要位置、重点部位及设备设施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企业用电设施安全方面。企业用电线路、用电设备、接线闸刀、漏电和触电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施工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四)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方面。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高处作业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常识。
  
  (五)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放方面。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章使用和收存,是否建立存放和领用记录台帐。焊接切割工业用气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方面。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七)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方面。企业是否建立规范的生产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是否定期组织对生产设备、生产环节和安全监控部位进行检查,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及时纠正生产中所出现的“三违”现象,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八)外协队伍安全管理方面。外来包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专业生产技术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九)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充分发挥工商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证照不齐全或伪造、冒用他人证照擅自进行船舶生产建造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坚决予以取缔。
  
  五、整治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船舶修造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外协队伍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企业与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重点整治船舶修造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问题,进一步推进船舶修造行业结构调整升级,提升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发展。
  
  (二)实施安全生产分类监管
  
  各地要在完成船舶修造企业安全评估分类的基础上,研究落实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按照“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压缩淘汰d类”的原则,鼓励、扶持安全生产状况较好的a、b类船舶修造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进一步消除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和不足;对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c、d类船舶修造企业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实施重点监管,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d类船舶修造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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