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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推行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一是大力推进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继续抓好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贯彻,引导基本具备条件或已初步达标的船舶修造企业进一步消除安全管理缺陷,争创国家级、省级达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探索标准化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鼓励更多船舶修造企业推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是积极引导中小船舶修造企业开展安全规范化建设。要以完善监管、改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为着眼点,研究制定适合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及监管措施,积极推行船舶修造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试点,逐步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保证体系、责任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和检查奖惩措施,进而达到“制度建立规范化、现场管理规范化、生产作业规范化、班组建设规范化”的规范化要求。 (四)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组织发动船舶修造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通过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制定各重点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检查表,定期开展专项隐患排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重视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认真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确保限期整改到位。一般隐患和较大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并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 六、实施步骤 整个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落实阶段:2010年3月至4月底,各地结合本辖区实际,成立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工作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5月至7月底,组织发动船舶修造企业对照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开展自查与整改,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 (三)重点抽查阶段:2010年8月至10月底,由各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对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检查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对各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对专项整治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要充分认清当前全省船舶修造业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扭转我省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现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协同,整体联动。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工作机制,齐抓共管,联合执法,提高整治工作效率。对整改不力的企业,坚决采取措施停产整顿。对整治工作不力、执法不严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相关责任。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当前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同时,要认真梳理排查出来的问题,研究提升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措施,进一步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及时总结,保证质量。各地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此次专项整治的数据汇总分析和协调联络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自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分析和总结工作的整体推进情况,对专项整治阶段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指导。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附件:浙江省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