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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涉外保密审批管理制度。针对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涉密事项增多、境外人员在国有企业担任高管等情况,这次修订建立了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审批制度和保密协议制度。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重要方面。这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责任与权益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分类管理制度。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二是上岗审查培训制度。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三是出境管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四是脱密期管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五是明确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五、关于监督管理 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这次修订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保密规章制定。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二)定密监督。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三)保密检查。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四)泄密案件调查。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密级鉴定。规定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六)处分监督。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严厉惩处泄密违法行为,修订后的保密法在法律责任部分着重增强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同时强化对机关、单位领导人员和保密部门的责任追究。 (一)明确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违反保密规定,难以判定是否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大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这次修订改“结果论”为“行为论”,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二)明确了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或者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子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明确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四)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为规范保密行政管理行为,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