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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07-12
【实施时间】 2010-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申报出口试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积极效应,引导企业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贸易成本;要加强配套服务,创新人民币结算产品,完善金融配套服务水平,优化金融支持环境;要加强风险管理,督促企业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贸易的真实性,努力把我省打造成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融示范服务区。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意见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杭州海关 省国税局 浙江银监局)
  
  

  
  国务院已批准将浙江省纳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省的范围。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我省外贸发展空间,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利于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加快结算速度,降低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精神,确保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尊重市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发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有序实施。通过试点工作,逐步使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全方位服务于对外贸易投资的需要和企业走出去的需求,努力把我省打造成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融示范服务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金融转型升级。
  
  二、有序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一)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大力推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鼓励动员银行和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在执行上级试点政策和规定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试点需求,制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等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全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银行结算、海关报关、出口退税等技术层面支持工作,促进试点业务稳步开展。
  
  (二)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请各地分批做好出口试点企业筛选推荐工作。
  
  1出口试点企业筛选标准:(1)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法人。(2)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务、海关、国税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一年内没有走私违规情事,海关b类及以上企业资信较好,内部管理规范。(3)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近2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近2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4)2009年有出口实绩和出口收汇行为。(5)企业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需求,自愿参与试点。(6)企业数量根据当地出口量呈现合理分布,对欠发达地区应有所照顾,企业基本覆盖所有县(市、区),涵盖所有有代表性的行业,体现地方经济特色。
  
  2筛选推荐程序:各市外经贸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请(见附件1,由各市外经贸局留存),由各市国税局严格按照出口试点企业筛选标准第3条逐项对申请试点企业加以评审,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见附件2)。各市外经贸局就当地国税局评审通过的申请出口试点企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金融办在征求财政、海关、银监等部门意见后,由市外经贸局报当地市政府,再由各市政府向省商务厅推荐,同时抄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杭州海关、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等部门。省级外经贸企业直接上报给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对申请的出口试点企业进行评审。省商务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在征求省财政厅、杭州海关、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等部门的意见后,由省商务厅将推荐的出口试点企业名单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核报国家有关部门(宁波市的出口试点企业由宁波市政府直接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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