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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7-11
【实施时间】 2010-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省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扶贫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省残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要求,为实现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尽快衔接,决定在全省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县(区)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安排扩大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干部培训、发动群众和政策整合作为重要条件,防止盲目走过场而挫伤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方的贫困状况和成因,以及当地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差别,实行分类指导。
  3公开公正,瞄准贫困。做到民主评议与集中决策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确保真正的贫困人口进入扶持范围。
  4符合条件,群众自愿。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确定为扶持对象,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5全面帮扶,自立更生。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扶持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二)科学设置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扶贫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扶贫标准测算并下达各县(区)识别规模,既要符合实际,又要做到科学简便、容易操作。
  (三)规范识别程序。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两项制度涉及对象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的识别指标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以及县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在复核时,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定为扶贫对象。县、乡残联组织要主动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扶持对象中涉及残疾人内容的识别和审核,协助扶贫和民政部门落实残疾人的普惠、特惠政策。
  (四)落实扶持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异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项目直接到户、实体带动到户、资金落实到户、帮扶措施到户,真正使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要提供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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