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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农[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山区财政局、金山区水务局:
  
  为推进本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县建设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县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水平,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本市财政局、水务局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计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区(县)级行政单位。
  
  第三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项目绩效情况。
  
  (二)权责统一。采取自评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市对区(县)考评,重点区(县)自评。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项目建设与管理、资金投入与整合等方面进行考评。
  
  (四)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在对考评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级财政部门、水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务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四)区(县)财政、水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
  
  (五)项目监理单位、质监部门出具的报告及鉴定结论;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推进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管理、项目验收以及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
  
  3、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区县资金投入与整合、资金监管等情况。
  
  4、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水务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结构进行。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水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二)制定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三)对世界工作进行自评,对区(县)进行绩效考评;
  
  (四)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加强对区(县)绩效考评工作指导。
  
  第九条 区(县)财政局、水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区(县)考评工作;
  
  (二)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三)及时向市财政局、水务局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及考评报告。
  
  第十条 重点县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分为年度考评、日常考评和专项考评。
  
  年度考评: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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