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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考评:各级财政、水务部门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到位、效益等情况,定期进行考评。 专项考评:对特定项目的建设、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局、水务局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水务局,并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绩效考评表》(表式附后,统一用excel格式编制)。市财政局、水务局于3月31日前完成对区(县)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日常考评和专项考评工作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总结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成立考评小组,制定考评方案,下达考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 1、资料考评。考评小组对被考评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2、现场考评。考评小组赴现场采取踏勘、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质量以及实施效果等。 3、上报绩效考评资料。被考评项目单位根据预期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情况和考评方案,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分析总结阶段:考评工作完成以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落实整改措施,建立考评档案。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对绩效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以后该区(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和是否继续成为重点县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水务局对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区县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区县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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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内容 |
考评
指标 |
考评说明 |
区县自评 |
市级考评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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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
目
组
织
(16分) |
1、组织领导
(6分) |
1、制定了全区(县)农田水利规划,得2分。
2、全区(县)农田水利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人大批准,得2分。
3、建立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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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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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计与总结
(4分) |
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2、按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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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统计数据、总结报告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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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与宣传
(6分) |
1、及时上报重点县建设信息超过2条并获市财政局或水务局采用,得4分。
2、在区(县)级及以上媒体有报道超过2次,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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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刊发的信息和报道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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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项
目
管
理
(34分) |
4、申报材料
(8分) |
1、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得2分。
2、项目申报材料经市级评审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得6分、4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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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和省级评审结论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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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建设
(14分) |
1、按年度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如实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100%、90%、80%、70%、60%,分别得14分、12分、10分、8分和6分;60%以下不得分。
2、建设计划调整未上报的,不得分(计划调整上报,经市财政、水务部门批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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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及实际抽查情况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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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验收
(4分) |
1、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验收,且验收合格,得4分。
2、未按时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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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竣工验收报告和结论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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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护机制建设
(6分) |
1、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超过80%、70%和60%,且运行管护效果良好,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2、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不足60%,或运行管护效果较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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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护组织建立的相关制度和随机抽查情况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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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资
金
管
理
(30分) |
8、县级资金投入
(6分) |
1、区(县)级财政安排了小型农田水利投入,得4分。
2、区(县)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投入达到中央和省级投入的10%以上,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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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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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县级资金整合
(14分) |
1、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得8分。
2、重点县整合资金规模占年度总投资的30%以上、20%以上和10%以上,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3、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未全部落实,本项指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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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项目申报文件、县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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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资金监管
(10分) |
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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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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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实
施
效
果
(20分) |
11、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0分) |
考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5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2分、新增和改善节水灌溉面积2分、新增和改善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分、提高圩区防洪除涝能力2分、建立完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机制2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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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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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增加农业生产能力
(10分) |
考查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2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5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5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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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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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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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考评各项打分时,均须提供相关书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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