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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强化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诚信考核办法。继续改进和加强资质批后动态监管,做到资质审批管理与后续管理并重。认真落实新的企业资质标准,清理一批经营行为不规范、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建立完善能进能出的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 3.建立完善执业注册人员实名制管理机制。实行执业资格人员变动与企业资质变动互动关联机制,规范执业注册人员从业行为。继续加强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做好执业注册人员考试、考核、继续教育等工作。4.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加快推进农民工ic卡身份认证推广工作,及时记录农民工上岗从业、培训教育、技能考核、工资发放等信息,不断优化和提升建筑工程总分包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合同备案和工程结算管理。 1.加强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以及签订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使用法人公章(法人合同专用章)和法人基本账户,严禁以分公司(分院、分所)、办事处、项目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名义进行。严禁搞“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2.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工程结算应以法人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个人名义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或同步进行,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建设各方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导致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定,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和定位,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联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定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不定期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方面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3.强化文明施工管理。巩固全运期间施工现场管理成果,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努力做到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渣土处置责任制,监督施工单位选用经核准的渣土运输车辆并认真落实相关管理标准。加大农民工探亲房和夜校建设力度,全面推广使用人性化安全生产警示用语,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4.规范监理企业从业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监理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督促监理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合同履行职责。严禁出租、出借监理资质证书或挂靠、转让监理业务。 (六)加快建立预防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机制。 1.健全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完善建设单位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外地进济建筑企业及近两年发生拖欠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制度,同时引导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得到及时、妥善解决。进一步加大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综合惩戒力度,并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予以限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