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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开始,用3-5年时间,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特别要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制订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建筑节能改造。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具体包括:
  
  1.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
  
  2.省财政设立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市、县进行奖励。
  
  3.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市、县政府征收棚户区房屋拆成净地后,土地出让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土地出让净收益原则用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4.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5.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安置住房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配套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三)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建设项目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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