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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实物安置的,对合法建设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各地还可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让棚户区居民得到实惠。对于安置住房面积超出应还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面积的部分可按市场价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要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五)妥善处置拆迁安置房屋产权。棚户区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的,可按商品住房确认产权,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拆迁安置房屋共有产权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部分产权。 (六)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各地要制定政策,积极支持棚户区居民购置房屋,改善居住条件。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屋,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降至20%,允许用其安置房屋作为抵押物贷款。充分发挥住房置业担保作用,支持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屋。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人防办、省信访局、省物价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开行安徽省分行、省电力公司、省农垦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 (二)密切配合。省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省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完善并落实配套政策,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落实省领导小组工作经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和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省地税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保障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三)编制规划。各市、县政府要尽快开展棚户区现状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科学合理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市规划和年度计划于2010年5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市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尽快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确保质量。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对各市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减省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市、县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加强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坚持正面报道,积极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