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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交通运输局,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提升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形象,提高维修服务质量,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09年度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2009年度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于宝明
  
  副组长:黄煌辉、赵延妮、张少远、王崇专、王玮、蒋节农、李秀根、罗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安全管理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赵延妮同志兼任,联络员谢威勇(联系电话:83168005,传真:83168034,电子邮箱:szanjichu@163.com)。
  
  二、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2009年12月31日前获经营许可的深圳市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日期为准)。
  
  考核周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和等级要求
  
  (一)考核主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19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7]923号)组织实施。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具体评分标准按照《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评定)表》(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使用)执行。
  
  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具体评分标准按照《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评定)表》(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使用)执行。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纪守法、环境保护共六项指标,总分为1000分,另有100分的加分项目。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各等级的考核规定:
  
  1.aaa级: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850分及以上,且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环境保护各单项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2.aa级: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为700分(含700分)至850分段,且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环境保护各单项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3.a级: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为600分(含600分)至700分段,且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环境保护各单项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4.b级: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环境保护各单项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或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6.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7.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不按要求办理变更备案以及变更作业场所未按要求重新申请许可的;
  
  8.实际经营条件低于原许可条件的。
  
  (五)在日常检查或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检查时,机动车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能评为优良(aaa级):
  
  1.现场抽查维修企业的车辆维修档案,对整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存在未执行质量三检制度,配件的领用记录不清晰,收费价格和公示的收费标准不一致的,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存在只收费不维护的问题;
  
  2.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和上一年度的质量信誉等级标志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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