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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未按规定公布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维修工时单价未按规定报备。 4.存在诚信问题和维修质量问题(现场向车主发放维修质量调查表,有三分之二的车主反映该企业存在问题的)。 (六)各交通运输局分别按辖区负责实施考核工作,具体通过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评分,确定企业的初评等级。各考核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考核组成员可以由机动车维修行业专家库成员、交通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辖区质量信誉考核专家小组成员组成。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家条件,从企业中抽调素质较高、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补充建立辖区质量信誉考核专家小组。 四、考核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制定考核计划阶段(3月25日前)。各交通运输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计划,按考核标准对考核组成员做好培训指导。按辖区组织宣传,对考核工作进行动员布置。 (二)企业自评阶段(3月26日-4月5日)。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对照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按要求填报考核申请表,开展自评工作。 (三)开展考核阶段(4月6日-5月15日)。各辖区交通运输局通过组织考核组,对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质量信誉现场考核登记、打分,并在评定表栏填写考核组初评意见;经辖区交通运输局复查确认,在评定表栏中填写企业初评得分和初评意见,并对企业的初评得分和初评等级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5月15日前各交通局应将辖区维修企业的初步考核结果(形成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公示复核阶段(5月3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公示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的最终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交通运输厅。公示期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异议的企业组织复核。各辖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公示复核后的最终考核结果,负责将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别在其《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表》中“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复核及评定意见”一栏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加盖市交通运输委统一制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考核工作按时完成。各交通运输局和各机动车维修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好2009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交通运输局应将考核工作计划以及补充建立的辖区质量信誉考核专家小组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考核,确保考核结果公平有效。各交通运输局、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总结上年度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做好2009年度的考核工作。为提高考核工作的公信力,确保本次考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单位应设立和公开考核监督电话。市交通运输委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监督电话:83168005。在考核过程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考评结果失实的,其参与考评的结果无效,应按规定重新考核,同时,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公开结果,发挥考核效力。对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最终结果,将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市交通运输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财政委、市场监督局、保监局和各区政府等部门,为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工商年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资格、事故车辆维修定点采购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我委将对考核结果统一制作考核等级标志,各被考核维修企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公示考核等级标志,凡不按规定悬挂公示考核等级标志的,将告知消费者可以视为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企业,并纳入我委行业管理监督检查范围。 (四)将考核工作和维修行业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各辖区交通局应结合本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抓好我市汽车维修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对维修企业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突出问题予以严厉查处打击;对各类自行停业以及已不在原址经营的各类维修企业,应登记造册并按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评定)表(一、二类汽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使用)(略) 2.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评定)表(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使用)(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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