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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海职[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0年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实施闽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意见》等精神,进一步推动闽台教育合作先行先试,在总结2009年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工作的基础上,我厅决定在2010年继续实施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适应当前海峡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形势,围绕《关于实施闽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意见》,在与台湾对口院校开展校际交流的框架下,采取“项目带动”战略,以加强教学科研的双向合作、师生的双向交流为主要内容,以学分互认推动学历互认为重点,扩大闽台高职和台资企业联合培养人才规模,形成一批有示范辐射和推广价值的项目,在对台教育交流合作规模、内容、层次上取得新的实质性突破,促进我省高校在对台教育交流合作上先行先试。
  
  二、项目形式与内容
  
  (一)闽台高校“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根据闽台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在制造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旅游业、现代农业等紧缺人才培养领域与台湾职业院校和相关台资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通过三方联合组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开展专业、课程、教材等教学资源库建设,联合开展实训基地建设,联合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联合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二)闽台高校“分段对接”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根据两岸现行的教育法规政策,重点支持高等学校采取“分段对接”的方式(本科学生采取“3+1”方式,专科学生采取“2+1”方式),选派学生至台湾高校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闽台两地高校依据有关规定签订联合培养人才协议,联合制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保专业教学计划的合理衔接,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赴台学生采取学分制的管理办法,学生毕业后由我省高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台湾高校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或结业证书。
  
  三、项目学校
  
  经过对前一时期我省高校对台教育交流合作情况的初步检查和审核,2010年申报项目的高校名单如下:
  
  (一)申报闽台高校“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高职院校: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黎明职业大学、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武夷山职业学院、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泉州华光摄影职业学院、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二)申报闽台高校“分段对接”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高校:闽江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工程学院、厦门理工学院、三明学院。
  
  四、项目建设要求
  
  (一)具有较好的闽台教育交流合作基础。项目申报院校具有2年及以上的闽台教育交流合作先期经验,已和对口台湾高校、台资企业签订了联合培养人才协议书,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师生交流、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了实质性合作,取得一定成果。
  
  (二)具有科学、明确的项目建设定位。项目申报院校根据闽台产业发展需求,结合本校办学特色和台资企业人才需求,遴选办学条件相对较好的主干专业进行项目合作,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符合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
  
  (三)具有鲜明的闽台合作特色。着眼于引进台湾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凸显闽台合作特色。每个项目专业课程必须有三分之一引进台湾高校的优质课程,由台湾高校教师承担的专业课不少于四分之一。
  
  (四)具有完整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申报院校与台湾高校及台资企业联合制定了具体可行的项目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认识深刻,教育教学理念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特别是专业教学计划衔接合理,在加强学生专业应用水平或职业技能的培养与训练上有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
  
  (五)具有较为完善的实施保障体系。项目申报院校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了项目专业的遴选与建设工作,并对项目实施在组织领导、经费投入、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六)具有较好的人才培养预期效果。项目申报院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及台资企业建立了人才供需机制和毕业生就业推荐平台,预计项目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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