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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厦教职[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意义
  
  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体现对中等职业学校及广大学生的关爱。通过保险这一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手段,有效、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庭的后顾之忧,解决学生实习活动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对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一)保险责任范围。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二)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三)投保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四)经费保障。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保险机构。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织开发的保险方案,考虑到本市已推行的校方责任保险也主要由这2家保险机构承保的实际(招标今年9月到期),为防止由于校责险与实习保险由不同保险公司承保而出现在保险理赔扯皮的现象,在此期间,凡已购买校责险的中职学校向原承保公司投保学生实习责任险;尚未购买校责险的中职学校自行与这2家保险公司联系办理学生实习责任险。9月份后,按招标结果确定新学年的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的承保机构。
  
  (六)保险期限。一年和半年
  
  (七)保费及保险金额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费及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期限分为一年及半年两种投保缴费办法。
  
  1、 投保一年缴费办法
  
  注: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个学生责任限额内。
  
  2、 投保半年缴费办法
  
  注: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个学生责任限额内。
  
  三、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各区教育局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建立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切实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和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认真扎实地做好有关工作。
  
  要把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与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态势,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并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学校和实习学生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抓紧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要培养培训一批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懂得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实习指导教师,努力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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