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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枣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市转型,现就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区(市)为主、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合理安排村(居)民居住、产业发展,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社区服务,切实改变城区“二元化”现象,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争取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城市建成区(更新规划确定范围)内“城中村”改造任务,实现土地国有化、村民市民化、管理社区化、生产生活方式城市化。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有序实施。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改造规划与设计经依法公示和报批后,根据各村(居)实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分类分期有序实施。
  
  (二)政策推动,市场运作。根据各“城中村”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街道、村(居)和群众的积极性,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三)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工作中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综合配套,改造与改制并举。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配套进行户籍、土地、社区管理、经济管理、社会保障体系、经济组织组建与改制等多方面的改革,“一次性”解决城区内管理“二元化”问题。
  
  三、改造政策
  
  (一)规划政策。
  
  1.“城中村”改造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由实施改造主体提报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未经规划设计和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批准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变更。
  
  2.对单独改造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或在原村址建设新居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打破原村(居)地界限,采取“迁村并点”或按照规划要求重新选址集中建设。对符合条件相邻的“城中村”积极稳妥地推进统一规划、统一配套、联片改造建设。
  
  (二)土地使用政策。
  
  1.“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本村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依据规划和需要合理确定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面积、位置和控制边界。具体规划控制指标由规划部门依法确定。确需利用本村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土地进行安置建设的,必须按程序报批,严禁未批先占。
  
  2.“城中村”村民住宅安置用地,原则上应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特殊情况下可以保持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用于本村村民安置或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可按有关规定入市交易。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安置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据有关规定以划拨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公开出让方案依法由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并注重听取村(居)两委意见,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4.“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旧村址占地)依法出让地块的土地收入,全部返还当地政府,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补助等。当地政府要设立收入专户,保证专款专用,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依法审计。
  
  5.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二、三产业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使用;需要征收为国有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
  
  (三)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城中村”房屋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最大限度保障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由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并由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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