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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安置和保障房面积由各区(市)参照相关政策自行确定。 3.“城中村”改造后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4.对于已给予合理补偿与安置而拒不搬迁的,依法按强制拆迁程序解决。 (四)生活保障政策。 1.实行留地保障政策。按人均10平方米配建商服用房标准预留村集体发展用地,其留用地开发项目经营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应在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决策。 2.建立政策配套、管理规范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特困救助制度。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为村(居)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无经济来源和低收入群体,要建立基本生活补贴制度,由区(市)、街道、村(居)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合理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3.完善就业培训政策。市、区(市)政府掌握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照顾“双零家庭”和特殊困难户。“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市、区(市)、街道劳动保障就业服务部门应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服务。 (五)“村改居”政策。 按照城市化和构建新型社区要求,积极推进“城中村”管理体制变革。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把村民转为城市居民,按照城市管理体制实施统一管理。市、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减免收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政策。 积极探索完善“城中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创新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转变生产经营方式,融入城市产业发展体系,实现与城市经济融合。“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要按照依法民主公开、强化监督、防止流失、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和社会保障优先的原则,逐步向股份合作制改造,实现村民向股东的转变。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国资委、法制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和城市社区经济管理相关办法,强化监管措施,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七)税费减免政策。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缴市及市以下部分。市、区(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其他技术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村民安置房、保障住房、村集体物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免缴交易费。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 四、安置项目建设标准 “城中村”改造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国家、省、市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有关住宅强制性内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要明确安置小区住房套型比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保证消防、供暖、供电、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以及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用房等服务设施配套齐全。住宅区道路绿化、停车场(位)、建筑防震、建筑节能及消防等要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确保安置小区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等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枣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各区(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明确责任。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街道是“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和实施主体,全面落实“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所涉及的发改、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城中村”改造办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强化监管。“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和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工作不到位、进度跟不上、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