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接上页]

  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城乡绿化一体化工程建设纳入我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在重点项目资金上给予支持。
  
  7.市经贸委:负责工业园区和有关厂矿、企业绿化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8.市监察局(市效能办):负责开展城乡绿化监察、部门绩效评估和效能考核。
  
  9.市科技局:加大城乡绿化科技支撑力度,提高科技含量和水平,加强植树造林、园林绿化、水土流失治理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
  
  10.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市级部门建设资金的足额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矿山植被恢复和“青山挂白”治理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12.市环保局:牵头负责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3.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县城和乡镇绿化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园林城市”、 “园林县城”、“绿色乡镇”、“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等创建工作。
  
  14.市交通局:负责牵头协调市高速办、市公路局,编制公路绿色通道工程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做好管辖路界范围之内各等级公路的绿化任务。
  
  15.市水利局(市水土办):负责编制水库、渠道、堤坝、水电站等管辖范围内的造林绿化规划和水土流失治理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配合林业等部门做好溪河、水库一重山的造林绿化工作。
  
  16.市农业局:负责指导不宜耕作的坡耕地造林和农场绿化,配合做好农田林网建设。
  
  17.市林业局: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城乡绿化一体化工程建设规划制订和组织协调。牵头负责实施绿色屏障建设。
  
  18.市人事局:提供造林绿化人才支撑,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城乡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
  
  19.市广电中心: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形式宣传报道城乡绿化工作。
  
  20.市总工会:发动各县(区、管委会)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地方造林绿化工作。
  
  21.团市委:发动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地方植树造林工作,开展“保护母亲河”植绿行动和绿化宣传等活动。
  
  22.市妇联:发动各级妇联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双学双比”、创建“巾帼绿色家园”、建设“三八绿色工程”等活动。
  
  23.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牵头组织市直机关单位开展单位庭院绿化美化,组织市直机关干部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24.市铁路办:负责编制铁路绿色通道工程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做好火车站和铁路地界范围以内的造林绿化。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措施。由市绿委主任傅冬阳副市长、分管城建的李力利副市长挂帅,市绿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逐项抓紧落实。各县(区、管委会)、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城乡绿化。
  
  (二)政策扶持保障措施。各县(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土地资金怎么解决、收益归谁所有等问题,研究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包括:“谁造谁有”的政策,“谁种植、谁采伐、谁更新、谁管理”的办法,企业冠名、租赁、认养,占用农田的合理补偿等办法。要充分利用利益机制,采取招标承包、租赁、冠名、认养等办法,也可以给企业做广告,鼓励全社会一起参与道路绿化。要鼓励种植有经济效益的树种,加大技术指导,确保绿化带有一定的经济收益,让农民得到实惠。要通过发放林权证等方式,保证群众利益,做到责权利相统一。调动各方面造林绿化的积极性,确保“四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资金投入保障措施。各县(区、管委会)要把“四绿”工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划出一定的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四绿”工程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各部门要依法落实部门绿化责任,特别是公路、交通、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部门“四绿”工程建设,加大“四绿”工程建设投资力度;各乡镇(街)、行政村要落实配套资金,支持“四绿”工程建设;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要严格把关,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安全。
  
  (四)种苗供应保障措施。苗木是造林绿化的物质基础,必须严把苗木质量关,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地方的苗木质量等级标准,做好苗木培育、采购、调运、验收等工作,绝不允许等外苗用于造林,确保造林成活率,提高造林成效。按照“四绿”工程实施年度及工程所需苗木数量,提前做好苗木的培育、定购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抓好若干个苗木基地建设,保障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建设所需的苗木数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