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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经[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1
【实施时间】 2010-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10年中央1号文件部署,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农经发〔2009〕1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切实抓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确保在2012年底前农户的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部落实到户,并且将基本农田标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认真总结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试点经验,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设。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及时解决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积极指导县、乡建立有形的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村收集、乡(镇)登记、县(市、区)发布”的三级土地流转信息发布程序。2010年,全省60%以上的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认真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全省70%以上的县(市、区)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仲裁庭等基础设施建设。扎实做好选聘和培训仲裁员工作,建立稳定的专兼职仲裁人员队伍。各乡镇要以农经人员为骨干配备三至五名乡镇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员。积极落实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法律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
  
  二、大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四)加大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力度。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创新农业产业化投入机制,进一步拓展投资渠道,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和农民投入为主体,银行信贷、社会筹资和外商投资为支撑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拓展农业产业化扶持措施,在企业贷款担保、建立风险基金、税费减免、享受农业用电政策、建立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出口退税等方面拿出切实有效的办法,为龙头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以项目为支撑,争取国家有关部委项目、省“861”计划项目、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项目以及“十一五”全省农产品加工重大科技专项等,主攻大宗农产品和区域特色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加大农产品品牌创建力度,以十大主导产业为基础,以行业排头兵企业为依托,瞄准国内同行业领先企业和知名品牌,利用政府资源,集中培育、扶持、推介一批“皖”字号品牌,力争用2-3年时间,每个主导产业培育1-2个全国知名品牌,提升安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六)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择优建设一批龙头企业相对集中、农产品加工水平较高、集群优势明显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从今年开始,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标准制定和认定工作。抓住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机遇,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积极扶持大规模、名品牌、高附加值、多创汇的龙头企业,延展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和辐射带动能力。
  
  (七)推进农业招商引资引企和市场开拓。以展会为平台,着力办好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安徽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服务体系,构建资本流动和产业转移的对接平台,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政策咨询、综合协调等体系,加强和完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库建设,为招商引资做好项目储备。鼓励省外同业或产业关联企业以参股、控股或买断等方式,来皖联合、兼并、重组省内企业。
  
  (八)强化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规范履约行为,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规范合同内容,明确权利责任,协调解决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逐步实行合同可追溯管理,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大力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合作社在联结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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