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1
【实施时间】 2010-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2010年10月1日-2010年11月30日。煤炭企业完成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全面完成兼并重组。
  
  第三阶段(2010年12月1日-31日):检查验收。
  
  各产煤县(市)按照兼并重组规划方案负责组织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上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全市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市政府将在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予以支持。
  
  (一)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规模和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兼并煤炭企业周边或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的大型煤业集团进行政策倾斜,优先出让探矿采矿权,优先配置新开发资源;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地方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二)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争取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兼并重组的大型煤业集团;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时,向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
  
  (三)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
  
  (四)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相当于现有年生产能力15万吨及以上的煤炭企业,可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后实施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六)金融方面:市政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全市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我市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地方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七)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
  
  (八)行政审批方面:市、产煤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
  
  (九)环境优化方面: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不得乱停产。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保护煤炭企业利益,规范监管,不得乱检查、乱收费。
  
  六、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2010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予以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于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