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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1
【实施时间】 2010-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积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争取国家补偿。产煤县(市)政府负责研究制定辖区煤矿退出补偿的配套政策。同时,市政府将积极向上级申请争取国家对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我市地方煤矿退出补偿。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省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市形成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并积极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确保这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产煤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本辖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其他单位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与省发展改革部门沟通,落实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进行认定,落实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监督落实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防火工品非法流入煤矿;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县(市)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产煤县(市)长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要认真落实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各产煤县(市)及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大型煤业集团兼并重组我市煤炭企业,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督促大型煤业集团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利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产煤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在煤炭企业未兼并重组前,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其非法违规生产;对非法违规擅自组织开工生产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要求,制定改造方案和措施,杜绝不技改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坚决杜绝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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