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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1
【实施时间】 2010-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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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勘察设计科(挂安全生产科牌子)。组织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并负责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结构工程和工程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设计咨询等单位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九)城市建设科。组织拟订全市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直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监督落实;负责对重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施工进度进行调度;备案管理城市有关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城建系统统计年报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项目(权限以内项目)的立项审查、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配合市水利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参与城建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与审查;负责组织全市城市化战略的研究和实施;承担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村镇建设科。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城镇化发展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市级中心镇的建设工作。
  
  (十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拟订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住房与城乡建设系统科技教育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1.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2.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问题。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前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后期;初步设计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概算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审查,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审批。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市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问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布局和异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参与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
  
  (三)关于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问题。凡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筹集管理工程资金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凡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筹集管理工程资金的项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四)关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问题。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由规划部门负责;城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五)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市规划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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