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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1
【实施时间】 2010-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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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项目执法检查组: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海洋、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我市辖区内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建设使用海砂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项目建设使用海砂来源、数量及审批等情况的调查摸底(附莆田市项目工程建设用砂情况调查摸底表),并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送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研究制定全市项目建设用砂规划,指导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海域采砂审批手续,积极帮助解决工程建设用砂问题。
  
  (四)治安执法检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边防、海警等有关部门对我市沿海地区,重点是埭头、平海、东峤、东埔、湄洲、南日等六个乡镇,开展侦查、打击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我市海上治安和沿海地区的安定稳定。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积极配合,深入排查揭露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违法分子。
  
  (五)效能督查考评组: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开展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进行督查考评,每月不少于一次,考评内容为各执法检查组和各县(区)、管委会的工作落实情况、成员单位的配合协作情况、相关执法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整治工作成效等,设立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举报电话(附举报电话:2688021),督促综合整治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加强各级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对涉及违反执法保密制度,利用职便为非法采砂者通风报信或参与非法采挖、经营海砂的违纪行为,要严肃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及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全面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海洋环保、矿产资源、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宣传整治海上非法采砂的意义和措施,跟踪报道整治非法采砂的成效,大力营造良好的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氛围。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行动,传达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执法检查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送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做到集中力量重点打击与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务求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厉打击,堵疏结合。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查处综合整治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海洋部门要依据海洋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进入禁采区或未经批准擅自采挖海砂的违法行为要一律按最高限予以从重处罚;海事部门要依据船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船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要一律予以暂扣、整改拆除其改装设备;公安部门要依据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黑恶势力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的违法行为,对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要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边防部门要依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砂船和自制泡沫船筏要一律予以取缔;海警部门要依据海上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和非法采砂行为,对非法采挖、运输的船舶要一律予以查扣;国土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岸边土地的砂场要一律予以取缔;其他执法部门都要根据本部门的行政职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在综合整治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同时要坚持堵疏结合,海洋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我市辖区海域海砂资源的勘察普查和海域采砂用海规划,积极探索建立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制度和审批办法,指导和协调重点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海域采砂用海审批手续,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用砂需求,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密切协作,安全执法。参加综合整治的各部门单位要紧密配合协作,确保执法人员和装备落实到位,服从统一指挥,形成综合执法合力;要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海上执法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执法人员和船艇安全,保障综合整治工作安全顺利开展。各县(区)、管委会要选择1-2个船舶停泊、避风条件较好的渔港或避风澳作为扣船点,负责安排人员对暂扣的涉嫌违法船舶进行看管,确保船舶停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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