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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0
【实施时间】 2010-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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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急需相关人才,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求。设立市职业病防治院(所),加强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职业病防治的研究。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⒊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市、区、街(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网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职业病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能。适当增加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落实职业病防治专职监管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四、工作职责
  
  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及其审查,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职业病防治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加强对建设项目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评价。
  
  (四)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将劳动者的八项权利写进劳动合同中予以告知,并将就业前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市建设管理局在对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时,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要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否则,不予批准施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竣工时,要督促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六)市规划局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规划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七)市环保局负责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污染防治工作。
  
  (八)市工商局负责对销售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有毒有害化学品,销售没有标明商品名称、产地和时间的有毒有害化学品,销售没有标明使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应注意事项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九)市经发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阻碍职业卫生执法或暴力抗法的各类妨碍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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