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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0
【实施时间】 2010-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市总工会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监督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管理。各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级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职业病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和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并将结果通过媒体予以披露。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要继续完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大经费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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