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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7-21
【实施时间】 2010-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近几年来,各级安监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有力地推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执法效率不高;有的对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不明晰,执法检查覆盖面不全;有的执法装备不到位,执法检查效果和质量难以保证。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措施意见,促进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行政执法监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争取编制,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要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细化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职能,明确执法监察岗位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配足配齐执法监察人员,切实做到执法监察人员在岗、到位。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确保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稳定性、工作相对独立性和工作机制完整性。要关心执法监察人员的成长进步,培养、树立、宣传典型人物。要采取各种措施为执法监察人员提供安全保障,解决执法监察人员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发挥和保护工作积极性。要本着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形式多样的原则,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推进基层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
  
  (五)不断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要紧密结合工作需要,重点加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理应用和文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方法要灵活多样,做到分级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面对面培训与视频培训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鼓励执法监察人员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在职研究生学习等,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装备的投入,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的要求,配齐配足必要的交通车辆、办公设备和执法工具,确保执法检查任务的完成。要重视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功能,做好执法检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
  
  (七)各级安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遏制较大事故,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紧紧围绕安全监管中心工作,细化工作目标,制订年、季、月工作计划。坚持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检查,对问题和隐患比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检查频次,做好日常执法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的衔接,不断加大执法覆盖面,切实发挥执法检查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
  
  (八)做好举报查处工作。充分发挥“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工作机制,规范受理、核查、处理、结案等程序,不断提高执法检查工作和查处案件的效率。对举报案件查实后的行政处罚,要遵照谁查处、谁处罚的原则,由组织查处的安监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处罚程序处罚或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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