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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对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定点培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他单位等情形的,直接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不得进入下一年度招投标范围。 四、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 (一)实施分类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二)增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关部门及培训机构要加强市场调查,及时掌握用工企业对农民工技能需求的状况,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工种),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要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训。采取理论学习、技能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业余学习相结合的培训方式。职业技能培训要包括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培训,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二;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知识培训和创业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前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当前有关职业发展状况,制定职业(工种)培训大纲。 (三)完善考核与技能鉴定机制。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强培训基础管理。各部门要根据培训需求,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打造一批重点专业,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 (五)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统一的培训学员信息库。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将农民工培训信息管理纳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就业与培训的有机结合。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并按季度报送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规范培训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统筹使用培训资金。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将省级、市级以及区县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改变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状况。 (二)制定培训补贴基础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使农民工能够掌握至少一门实用技能。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