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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落实企业培训资金。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四)严格培训资金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完善农民工培训监督与管理
  
  (一)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绩效考评办法,统一组织对培训项目的考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培训项目的年度考评,按时向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年度绩效考评报告,并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培训规划要求,对区县、高新区的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分配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透明度,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农民工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定点培训机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要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培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农民工培训的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目标考核。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区县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民工技能实训基地的统筹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提升与稳定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安监部门负责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实行岗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农村中小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农技推广站、村(居)委会及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探索农民工培训的客观规律,加强对中长期农民工培训发展规划以及政策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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